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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六项举措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2017-06-13  

    近年来,面对经济运行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势任务,中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拯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机制建设,争取多方支持。在内部部门构建上,突出破产审判独特地位,成立了固定的破产审判合议庭,由民二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促进了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在外部协调配合上,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和审理过程中,及时就重大事项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积极推动完善部门联动、风险预警、资金保障等机制,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在管理人的选任上,积极吸收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大胆引入专业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果。

  二是化解破产难题,维护各方权益。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落实债权人会议制度,探索破产财产处置方法,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针对有些企业多次拍卖仍然无法变现的情况,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由资产管理部门购买后再择机处置,破解了制约破产进程的瓶颈问题。强化破产前,职工安置预案由人社部门签署意见,企业安置方案不可行的,不予受理;破产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工资和安置费发放、劳动保障办理、住房、用水用电和再就业等工作,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难题,拓展了就业渠道,实现无震荡破产。

  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开展破产挽救。鉴于关联企业之间普遍存在资产、人员混同、账目不清、相互保证、经济利益一体化现象,创新工作思路,对该类企业实行合并破产清算,缩减了破产审判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全国第六届破产法论坛上,省法院对该做法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了交流。积极适应供给侧改革需要,坚持审理破产案件与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实施破产挽救。对于破产企业,不是采取一破了之的破产方式,而是坚持稳定发展原则,指导管理人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通过竞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引导各债权人充分讨论重整方案,助推企业涅槃重生。

  四是强化总结调研,提升审判质效。及时总结破产审判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准则。如在职工安置上,采取“先走人,再关门”方式,避免因职工债权清偿与安置问题影响破产进度;社会稳定上,吸收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清算组织,共同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同时,大力开展学习交流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指导交流,经常选派法官参加破产论坛,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审判质效。

  五是做好信息公开,发挥平台作用。注重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保证全部破产案件在平台中录入,及时公开法律文书和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案件审理情况,以公开促公正。及时通过平台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吸引战略投资人投资,提高破产重整效率,促进资产处置利益最大化,以公开促效率。

  六是认清形势任务,提早谋划工作。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对破产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顺势而为,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开展以来,先后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摸底调研,并召开全市法院“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在对全市法院破产工作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调研分析报告》和《关于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于执转破工作,会同立案、执行和审管部门根据执转破《意见》,就相关工作衔接进行了研讨,并结合本院实际着手制定执转破工作细则,组建破产审判团队,为下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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