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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1年后,发现女儿非亲生,他能获得哪些赔偿?

2017-05-19  


  17岁女儿非亲生,46岁的贵州遵义男子佳庆(化名)决定与前妻莲莲对簿公堂,同一事件打了两桩官司。1996年的9月,佳庆和莲莲登记结婚。2000年9月,莲莲生下女儿佳佳。由于感情不和,夫妇俩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2016年,莲莲突然向佳庆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这一举动引起了佳庆的怀疑,女儿越看越不像自己,难道女儿是自己老婆和别人的?脑中的疑惑挥之不去,于是佳庆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了其卫生巾上的血液标本,委托权威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16年11月22日,鉴定结果表明,佳佳与佳庆并无血缘关系。佳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莲莲赔偿其抚养孩子16年的教育费、交通费、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0余万元,并请求变更女儿由莲莲抚养。在法院诉讼期间,被告莲莲坦承,她确在婚内出轨。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她去一家金行上班,在此期间和金行老板发生了性关系。

  贵州遵义汇川区法院特决,孩子由被告莲莲抚养。同时,由被告赔偿原告17万元抚养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亲子关系鉴定费2600元。案件判决后,佳庆却又另案起诉莲莲,打起了离婚财产官司。替别人抚养了“子女”怎么办,“被出轨”的一方能获得哪些赔偿,这些问题成了佳庆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为什么案件不适用 “一事不再理”

  佳庆打官司,引起了很多网友围观,有些网友认为:佳庆就前妻婚内出轨一事打两个官司,法院不应该受理,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法理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为防止法院对于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维持生效判决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制度。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前后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即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同一诉求。佳庆诉请所涉的两个诉讼为同一事件,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与前案基本相同,但是诉求不同。前一个胜诉官司的诉求是变更抚养权,赔偿其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后一个上诉官司的诉求是对婚前财产的重新分配。不能因为佳庆在提出诉求时,陈述事实内容相同而忽视事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不同,就轻率得出两次诉讼是相同事由的结论。

  离婚多年还能不能重新分割财产

  由于感情不和,佳庆与莲莲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佳庆诉称,他和莲莲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两人协议离婚时,其大度地把房屋给了莲莲,剩余的银行按揭款由莲莲自行承担。佳庆说,如果当初知道莲莲的背叛,且女儿非自己亲生,其肯定让莲莲“净身出户”。现在佳庆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请求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自己。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佳庆提出重新分配婚前财产的诉求,在他看来,前妻莲莲作为婚姻中的严重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

  但正如法院审理所认为的那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本案中,双方离婚多年,原告再行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从2007年7月12日起,原告就已经丧失了离婚协议的撤销权。

  此外,当初双方非因孩子的问题而离婚,而是感情不睦,无法继续生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佳庆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佳庆表示不服,目前已向贵州遵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出轨的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本案中,莲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其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佳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把孩子当亲生抚养十余年。这种精神痛苦导致佳庆在一段时间内精神抑郁,对其以后的生活也有很大影响。因此,法院将其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判莲莲支付给佳庆5万元赔偿金合理合法。

  父母出轨子女权益如何保护

  在文中婚姻闹剧中,最深受伤害的并不是作为原告的佳庆,也不是被告莲莲,而是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诉讼的佳佳。佳佳出生后不久就经历了家庭变故,跟着父亲生活两年后,又跟着母亲颠沛流离。本该快乐无忧的童年,成了她挥之不去的阴影。当她正值花季之年,“前父”佳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血液做亲子鉴定。这该是何等的悲哀与无助?

  在法院判离时,将对离婚后的抚养孩子一方,尽量予以考虑和倾斜。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应该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条件、自幼成长环境、孩子意愿等因素,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抚养权人。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物质基础。如果离异父母可以圆满复婚,结束孩子们的单亲生活,那将是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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