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8时40分许,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巡逻至铁北西街时,发现一商铺正在清扫燃放鞭炮后的垃圾,巡逻民警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随后,兴隆派出所值班民警将当事人王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
经查,王某的商铺于1日上午开业,在明知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下,冒着侥幸心里,在店铺门前燃放了鞭炮。王某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兖州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城区限制燃放区是指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线以北。针对违规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同时处200元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阻挠执法或违规燃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外,根据《条例》规定,从事婚庆、庆典、殡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奖举报电话:110,3446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