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9日就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组织公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主持质证并当庭调解结案。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
本案因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还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引发。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依申请查封了轮胎厂土地6宗,嗣后判决轮胎厂向丹东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强制执行期间,因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长办公会决议发布将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土地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出让,但出让款4680万元均被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医药费及其他普通债务等,未用于清偿对丹东益阳公司的欠款。丹东益阳公司遂向丹东中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以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驳回丹东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并组织公开质证。质证期间,合议庭组织丹东益阳公司和丹东中院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中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中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随后,经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当庭宣读赔偿决定,确认双方协议。
据了解,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纠纷中,约一半为错误执行赔偿纠纷,其中很大一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在这些被驳回赔偿申请的执行案件中,有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执行程序本应依法终结,只是因为此前关于“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国家赔偿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个别法院在理解适用时又有所偏颇,导致案件被不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者长期保持“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件既执行不了,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不仅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的负面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而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二次伤害”,必须予以纠正。
该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具有积极明确的典型示范意义,即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