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市综治委印发推行农村“一村一警务助理”的实施意见

2018-04-16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平安济宁”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精神,市综治委近日决定在全市农村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印发了相关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全市每个行政村选配一名警务助理,在农村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农村社区警务工作,筑牢社会稳定根基。从现在开始,利用1年时间,全面建成运行高效的警务助理工作机制,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人员配备到位。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均配备1名警务助理。

  ——保障工作到位。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警务助理的补贴、办公和开展工作所需装备采购等经费。 

  ——工作机制健全。明确警务助理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警务助理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奖励、监督、退出等工作机制。

  ——运行管理顺畅。在农村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工作,推动农村警务工作前移,做到“治安防范到村、信息采集到村、矛盾化解到村、法制宣传到村、服务群众到村”。

  ——实施效果明显。实现全市农村人、地、事、物、组织等各类治安要素底数清、情况明,刑事案件不断下降,无命案乡镇和无刑事案件村庄逐年增加,人民群众安全满意的目标。

  《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人员本土化、工作专业化、管理规范化、保障标准化、运行多元化”的要求,将农村警务助理队伍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选配、管理、使用。《实施意见》对农村警务助理的职数设置、人选条件、选聘程序以及人员的装备配备、职责范围、管理与保障做出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将农村警务助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深化平安济宁建设,确保农村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综治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警务助理建设的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体制性、机制性方面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公安机关要抓好警务助理的选聘管理、教育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充分发挥警务助理在平安建设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各级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警务助理工作成效,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鼓励基层创新,注重培树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注重挖掘推广有价值、有实效、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分享到: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