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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建设码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5-16
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建设码头的
通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建设小码头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目标,规范我县河道、航运秩序,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要求,巩固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实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清水廊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山东省港口条例》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建设小码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码头建设秩序,制止违法建设和无序竞争,消除安全隐患,合理有效使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加强岸线资源保护和有效开发,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航道上的非法建设码头(装卸点)进行清理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河道范围内非法建设的码头及装卸点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二、限期清理取缔全县河道范围内的所有非法建设的码头及装卸点。
三、2016年6月7日前,全县河道范围内所有非法建设的码头及装卸点要全部自行清理拆除完毕,并恢复河道堤防、滩地原貌。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彻底清理拆除并恢复原貌的,不再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在自行清理期限内,县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实施综合治理。自2016年5月21日零时起,鱼台港航管理处、县航运局在有关航道河口设立水路临时管控点,实行禁航,从源头上掐断货源;交警、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进出码头运输车辆。
五、自2016年6月8日零时起,县清理取缔非法建设码头指挥部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进行自行拆除的非法建设码头及装卸点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期间实施交通管制,县供电公司对非法建设的小码头停止供电。对阻碍拆除、暴力抗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进行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所有参与清理取缔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参与非法码头建设、经营、为非法建设码头充当保护伞的单位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并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鱼台县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