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起纷争二审及时提保全
2015年2月,雷先生与张先生向中鑫建材经营部借款750万元。同年9月,中鑫建材经营部与康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在雷先生和张先生无法偿还债务时,由康达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因雷先生与张先生一直未偿还本金和利息,中鑫经营部根据担保协议要求康达公司履行债务。可是,康达公司却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2016年6月,中鑫经营部将康达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中,中鑫经营部主张康达公司应根据协议偿付本金及利息9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而康达公司则以该协议并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辩称担保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康达公司向中鑫经营部支付本金和利息851万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康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在案件进入二审后,康达公司仍不肯让步,坚称己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中鑫经营部意识到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胜诉亦可能难以实现债权,故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上海一中法院查封康达公司名下位于浙江宁波的一块土地。
按迹循踪觅真相精准查封促和解
接受中鑫经营部申请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其名下财产,影响偿债能力,法院依法迅速作出了保全裁定,执行法官姚立俊在保全裁定作出的次日,便奔赴宁波,检查待保全财产的情况。可到了宁波后,执行法官却发现该土地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这意味着只能轮候查封的中鑫公司的债权存在难以实现的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并未轻言放弃,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他判断宁波实施的是房地分离的管理模式,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分开管理的,这与上海房地一体的管理模式有所区别。经过现场勘查,该土地上有在建工程。也就是说,可能存有房屋预售许可以及预售登记等情况,且未被查封。法官随即赶赴当地房产部门进行了解,并证实了这一推测:土地上的房产不仅获得了预售许可证,而且还有部分房产未办理预售登记,也未被司法查封。
查明情况后,执行法官及时将实际情况告知中鑫经营部,为避免已经办理房产预售登记的小业主提出执行异议,经中鑫营业部同意后,仅将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的房屋予以查封,以确保该房产无法预售。同时轮候查封了土地,并到在建工程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
康达公司在得知自己的土地和房产被法院查封后,也放弃了之前不让步的态度,主动与中鑫经营部达成和解,并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等费用。至此,中鑫经营部的八百万元债权得以受偿。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