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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起虚假诉讼案

2016-11-28  

    近日,芝罘区检察院办理卢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市首起虚假诉讼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卢某在与烟台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期间,为达到使该银行解除其房产抵押的目的,与林某经预谋后捏造事实,提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由该银行赔偿卢某损失600余万元。

  虚假诉讼罪,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罪名,无司法解释,且为全市首例,缺少相关判例指导。为准确认定犯罪,芝罘区检察院强化罪名研究,从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条文研拟过程,对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经多次集体研究讨论,认定犯罪嫌疑人卢某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同时考虑到其预谋与操作周期长,主观恶性较深,骗取两级三处法院的判决,无视司法权威,社会影响恶劣,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串供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卢某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向本院民行部门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通过民行检察监督对涉案的两起虚假民事判决进行监督纠正,形成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部门合力。

  虚假诉讼多出现民事诉讼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打假官司”。或双方恶意串通来逃避第三方债务,或通过虚假诉讼来骗取他人钱财,或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此类行为,一方面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大打折扣。《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入罪便体现了对该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芝罘区检察院通过办理该起虚假诉讼案,一方面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大众,法治社会固然提倡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诉讼必须依照事实依法进行,虚假诉讼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打假官司”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刑罚处罚,从而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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